由于我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产品与原告专利相似度较高,仅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不侵权抗辩、现有技术抗辩等方式获胜几率非常低。因此需要寄希望于通过专利无效行政程序挑战原告专利的稳定性。
案件结果
1、无效行政程序中,我方请求的涉案两件专利均被全部无效;
2、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原告对两案均做撤诉处理,我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不战而胜,达到理想效果。
代理人评述
两个诉讼案的归功于诉中两个相应的无效程序。此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使用了美国一个网页历史记录追查工具。为了证明该网站工具,在取证过程中查找了大量的针对该工具的使用评价。上述证据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取证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,特别在文献证据存在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提供了另一个备选方案,克服了“使用公开”证据收集难度大的弊端。
另外,两案中的外观无效程序中涉及“适用旧法”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,但由于前期在立法本意以及修法思路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述准备,获得了一个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圆满结果。
再有,针对两案中实用新型无效程序,我方使用了一张图片将对方包含10个权项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,也证明了“以外观图片作为单独证据无效发明或实用新型”的可行性。
两案中的我方当事人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,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。上述两案的结果不仅仅是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诉讼赔偿的损失,而且避免了“如败诉需将其系列中将近30%的产品全部“下架”的巨额损失”。